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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买方,与中介签了居间合同,支付定金给中介,中介再将定金转交卖方。合同约定出售房屋为产权房,但事后发现房主只有房屋预售合同,还未办理产权证,经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,该房屋是属于房东本人的,也可以办理出产权证。
现在我想问,由于当时中介未查实该房暂无产权证,而与我签的合同标明具有产权,这种合同是不是有效?产权界定是不是只要有预售合同就可界定为产权房?如果我现在不想买该房子了,算我违约吗?因为定金一万元未约定其他补充事项,也未写清楚具体返还时间,我能不能要回定金呢?杨先生
【解答】
根据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》第四十条之规定,预购人转让预售商品房的,其转让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实施:
(一)尚未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,预购人应当在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后,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;
(二)已经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,预购人可以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,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。
由此可见,预售商品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让的。
就您的情况而言,您订立居间合同的目的是购买依法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,而对方在签订居间合同时未告知标的房屋属预售性质,因此,您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居间合同。我国《合同法》明确规定,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。因此,在居间合同被撤销后,您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。上海法治报 |